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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场涉及土地转让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务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建议(1月29日)

作者 :三亚代表团彭隆荣等代表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31日

   现税务机关与我省农场关于农场土地由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收取 40% 的出让金,农场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补偿金(合同有的签订为土地转让合同),涉及了全省农垦系统的各农场主体,涉及金额高达近人民币 90 亿左右。
 
该类案件虽以个案出现,但涉及了此类案件的定性,确实属全省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为统一法度,建议将此类案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之规定,作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管辖,以保障案件正确依法处理。
 
 
附件 : 关于海南农垦土地流转涉税争议案件由省高院
 
一审的情况
 
 
附件
 
 
关于海南农垦土地流转涉税争议案件
 
由省高院一审的情况
 
 
海南农垦因土地流转遗留的涉税问题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政策特殊,我们与税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接,也多次请示省政府出面帮助协调解决,该问题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相关农场乃至农垦的生存及发展大计。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相关背景及政策执行情况
  2008
年海南农垦从中央下划到海南省管理,根据当时的情况,下划财政基数为 80 亿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 40 亿元,中央负担的 40 亿元已经到位,地方负担的 40 亿元海南省委省政府通过同意海南农垦实施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0 8 4 日,中共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扩大)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2010 7 31 日前各农场已签订流转合同协议,并经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的国有划拨土地,可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10 7 月,省农垦总局梳理了历史上各农场对外协议转让土地情况,向省政府上报了处置意见。 2010 9 10 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琼办发〔 2010 36 号),确定 24 个农场总计 234 47,714 亩土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省农垦总局组织开展对上述土地进行价格评估、规范合同和对接规划等工作,并督促相关农场按协议和评估价格的 60% 预收土地补偿金。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 117.98 亿元,属于补偿农场部分 70.79 亿元,截止到 2012 12 月底,实际入户收入 59.61 亿元,农垦总局从中调用 28.1 亿元,主要用于垦区道路建设、危房改造、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民生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农场留用资金主要用于失地职工补偿、职工工资社保发放、解决历史拖欠工资和水、电、路基础设施等建设。入户收入已于 2012 年底之前基本用完。
 
二、涉税问题
 
1 )地税部门意见。地税部门认定农场所获土地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入库不及时另加收滞纳金。稽查结论是已过户土地基本按照零成本扣除和适用最高 60% 土地增值税税率计征税款。若按此认定,仅土地增值税的名义负担率即达到上述收入的 60%
 
2 )国税部门意见。国税部门认定农场所获土地流转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鉴于划拨土地几乎为零成本,若征收土地增值税,则扣除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名义负担率相当于上述收入的 10% 25%×40% );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相当于上述收入的 25%
 
3 )对农垦的影响。按照地税部门认定的土地增值税 60% 的名义负担率,可推算出垦区各农场已收 59.61 亿元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约 35.77 亿元(不含滞纳金等,下同);再加上一道企业所得税 5.96 亿元,整体税负达 41.73 亿元,相关农场面临破产;农垦总局调用的 28.1 亿元也要退还 19.67 亿元用于补税,一样面临绝境。因此,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农场流转土地处置陷入两难境地,即预收土地款已投入民生建设,土地过户后农场无资金再缴税费,面临税务风险;不办理过户,农场面临开发商要求退地退款的财务和法律风险,处置工作将无法推进。
 
4 )我们和地税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流转性质为 出让 还是 转让 。省政府报于 2015 6 17 日省政府召开了 8 个厅局单位参加的协调会, 6 19 日省法制办召开了专题研究农垦土地流转涉税问题的座谈会。除省地税局和国税局外其他各厅发表了同意农垦的书面意见。
 
三.此类海南农垦土地流转涉税争议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理据:
 
现南田农场与省地方税务局就征收土地流转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在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南田农场对此提出了提高管辖级别的申请,申请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已经出现的南田农场对土地流转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行政诉讼,不仅是南田农场各案,其案件的判决结果关乎着全省此类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具有典型性。
 
全国其他省份,农场的此类收入则是按照土地补偿性质进行的认定(如黑龙江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5 5 号第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因本类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且涉及全省农垦系统,属在我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的 “16” 规定。如由基础法院或中级法院一审,不利于对案件定性的最终决定,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法院,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有利于对案件性质作出最终认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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