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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试点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9日

“十四五”规划提出,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主体,推进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提出,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许多新型研发机构属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存在“减免范围窄、力度弱”等问题,不适应鼓励社会多元投入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需要。因此,须抓紧建立“减免范围更合理、抵扣力度更大、监管更精准、政策常态化”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体系。

一、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非营利科研机构通常以技术研发和促进技术转化应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政府顾不到、企业不愿投的科研活动,是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美国,非营利科研机构数量众多且十分活跃,发展出巴特尔实验室、梅隆工业研究所等一批重量级机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长期滞后,这已经成为我国科研体系缺乏活力和创新力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内科技需求的快速增长,非营利科研机构将进入加速发展期。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已有约2万家。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体系时机已经成熟,而且是一举多得。

一是有利于形成科研投入多元化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造就了相当一批有能力和有意愿捐助科研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这一群体的捐助热情,发挥调动社会力量的杠杆作用。同时,构建有利于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制度,也是“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是有利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机制灵活、使命目标明确,是不少新型研发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选择。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等一批创新活跃的新型研发机构,都是非营利科研机构。

三是有利于拓宽科研事业单位改革通道。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改革面临不少困难,缺少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且有吸引力的体制机制是一个重要因素。改制为企业的,营利目的与其公共技术研究功能相冲突;改制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又面临资金来源单一、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制度,可以扩大其收入来源,为部分科研事业单位提供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方案。

二、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

税收政策减免范围窄、力度较弱是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无论在税收减免范围还是减免力度上都差距较大,税收激励严重不足。

与非营利科研机构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未纳入免税范围。美国等发达国家不仅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取得的政府资助、捐赠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还对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货物与劳务税,如技术服务收入。而与宗旨无关的经营性收入则需要纳税。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会费和存款利息收入,与国外基本一致,但经营性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无论是否与宗旨相关,都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没有针对非营利机构出台增值税减免措施。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向非营利机构捐赠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获得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且政策简明清晰。如在美国,最高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5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5个纳税年度。相对而言,我国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弱,规定繁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税前扣除12%,超过部分可向后结转3年内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30%,但超过部分不能结转。2020年颁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受捐机构必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认定并公布。2021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了两批名单,仅有186家机构享受到政策,绝大多数是基金会,没有非营利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四技”服务收入中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科研机构500万以下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均需正常纳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余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不免税。

三、尽快开展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试点

为贯彻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多样化、规范发展,建议加快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细化和试点。

(一)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一是选择新型研发机构积聚,管理能力较强,社会捐助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试点。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二是由于科技类非营利机构的特点,建议在试点地区,非营利科研机构登记等业务主管单位由地方的科技管理部门承担。三是试点地区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细则,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四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广。

(二)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收入实施税收减免。建议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均免征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与宗旨无关的经营性收入仍正常纳税。

(三)适当提高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比例,并延长结转年限。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和认定程序,适当放宽资格条件,探索两种资格“二合一”。

(四)加强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监管,确保非营利科研机构的非营利属性。监管内容应包括,收入主要用于其章程规定的非营利科研事业、不分配或变相分配财产、注销后的剩余资产转赠同类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建议报送 科技部 财政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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