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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议案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一、案由

2016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慈善法》实施5年来,立法背景发生较大变化:一是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新变化,急需慈善在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慈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捐赠快速发展,亟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三是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慈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次分配和促进共同富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案据

从《慈善法》的实施成效来看,与原立法预期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2021年新冠疫情集中暴露了《慈善法》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作为慈善活动主要载体和《慈善法》规制主要对象的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法》中缺少鼓励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法条。例如,《慈善法》第2章共有13条,仅对慈善组织的宗旨、章程、设立条件、内部治理等进行规范,但对慈善组织的促进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社会组织缺乏认定与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慈善组织获得的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对于在《慈善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若创立之初未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也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对培育慈善组织形成了一定阻碍。第二,《慈善法》中对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出具捐赠票据困难,相关税收优惠制度难以落实。例如,《慈善法》第五章共7条,介绍了慈善信托的设立等内容,但相关法条尚未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信托法》与《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是否需要设立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法律层面未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机制。第三,《慈善法》缺少规范互联网慈善活动的内容,对网络募捐等互联网新问题的规范不足。例如,《慈善法》第23274188101条,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第四,《慈善法》公共服务职能不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指出,《慈善法》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

三、方案

建议以解决新形势下的主要问题为导向,推动《慈善法》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在《慈善法》第二章中增加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的法条,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

二是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在《慈善法》第十章监督管理中增加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制度的法条,将捐赠行为纳入法人单位、社会公民征信体系。

三是增加慈善税收优惠专章。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完善慈善信托、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等财产捐赠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健全个人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

四是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五是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在《慈善法》第三十条中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通过修订完善《慈善法》,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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