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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议案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一、案由

基于以下几点原因,提出修改《监狱法》的议案:一是维护刑罚公正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工作目标,实现刑罚正义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工作原则,但现行《监狱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关于监狱工作目标、工作原则的法律规定中,缺乏维护刑罚公正的基本严谨表述,应基于法理和立法原意进行修改完善。二是病犯监狱管理情况复杂,监管和教育工作相对常规监狱更为特殊,同时还承担着治疗罪犯的任务,相比常规监狱需要更多警力;新收押监狱新犯较多,需要了解的信息,收集、整理的材料相对较多,且罪犯收押、分流工作任务繁重。三是应充分考虑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不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和执法标准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为充分保障人权,保护罪犯生命安全,建议明确患有严重疾病短期有死亡危险的罪犯,监狱可以暂不收监。罪犯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的应由原判法院直接暂予监外执行。五是交付执行环节,交付执行机关送达的文件齐全,记载也无错误,但一些关键的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家庭成员等)存在缺项漏项,可能导致错误收监。六是罪犯的表现往往是动态的,甚至具有欺骗性。如果罪犯为获取减刑,故意隐藏自己不认罪悔罪、不思悔改的思想和表现,获得减刑后才开始暴露真实面目,那么前期认定的减刑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有偏差的。七是应该明确对严重违规抗改罪犯的强制严管措施,为基层民警严格执法提供支持。充分保障民警执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民警依法履职,大胆管理能力和水平。八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会有不同形式的违规抗改和危险性行为需要防范,为强化罪犯管理,树立民警执法权威,做好罪犯改造工作,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应充分考虑罪犯危险行为的多样性并做好管控措施。

二、案据

一是部分省市区的监狱警力有限,如海南省监狱警囚比为14.8%,远低于司法部要求的18%,警力长期不足。病犯监狱承担全省病犯收治关押任务,包括大量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性较强的病犯,同时一些病犯需要长期到社会医院就医,监狱法规定押解罪犯就医至少需要3名民警,占用大量警力。另外,新收押监狱新犯较多,需要在规定时间审核罪犯档案、个人信息以及体检等相关工作,需要大量警力。二是在民警现实执法行为中,存在一定管理行为未受法律约束或保护,需要民警在执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制度。三是目前很多患有严重疾病在诉讼期间一直处于监外执行状态的罪犯,判决下达后,就直接送至监狱。由于监狱缺乏相应法律的支持,无法做到对此类罪犯的暂不收监,但一些罪犯病情严重,无服刑能力,同时监狱的医疗水平又非常有限,加之收监后对罪犯的病情了解和办理保外就医均需要时间,从而导致部分罪犯收监后病情立即加重,甚至死亡。四是目前监狱无法直接甄别核实罪犯身份等户籍信息,如公安机关或法院不在交付文件中记载清楚,将造成监狱关押的三假罪犯日益增多,不利于民警有效开展管理和社会帮教工作,并留下安全隐患。五是撤销罪犯已有减刑是符合法理逻辑的,监狱和人民法院应该给予纠正。在监狱执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罪犯获得减刑后,特别是在没有再次减刑可能的时候,就开始出现严重违规、抗改等行为,甚至表现出较强的危险性,严重威胁监狱安全稳定。另外,如果让此类不认罪悔罪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因减刑而提前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将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和隐患,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六是目前检察机关和社会对于监狱对严重违规和危险罪犯的必要强制限制不理解,甚至提出异议,导致民警执法效力行为受到影响。七是目前罪犯需要防范的危险行为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法律法规中无法全部一一列举。

三、方案

(一)建议将《监狱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犯罪,维护刑罚公正,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建议将《监狱法》第三条修改为: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刑罚正义,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三)建议在第一章中增加:病犯监狱和新犯收押监狱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高于其他监狱内容。

(四)建议在第一章中增加: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不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和执法标准规定的,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法律责任内容。

(五)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有死亡危险的罪犯,监狱可以暂不收监内容。

(六)建议将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中的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改为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不全、有误的

(七)建议在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狱可以提出撤销罪犯已有减刑的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内容。

(八)建议在第四章第五十八条中增加: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强化教育改造。同时,明确对违规罪犯实现封闭式严格管理,强化教育改造的具体执法规范和标准。

(九)建议将第四章第四十六条中增加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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