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2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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