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3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实施封关运作开局之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在省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锚定“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目标,聚焦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任务,强化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高效衔接,统筹用好自由贸易港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一般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特别是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突出制度集成创新,加快构建与国际规则紧密衔接、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法规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统筹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2026年重点聚焦全岛封关运作后的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主要安排七个方面的法规项目:一是加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法规项目;二是加强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的法规项目;三是加强营商环境优化的法规项目;四是加强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的法规项目;五是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法规项目;六是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法规项目;七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法规项目。具体如下:
|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24件) | ||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
| 三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5件: | ||
| | 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二审) | |
| | 海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二审) | |
| |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二审)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 | 打包修改2件法规: (1)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 省人大常委会 代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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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标投标智慧管理规定 | 省发展改革委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 |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省教育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省司法厅 |
|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改) | 省医保局 |
| 七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件: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低空经济促进条例 | 省发展改革委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信用管理规定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促进条例 | 省卫生健康委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休闲渔业促进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改) | 省民委 |
| 九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5件: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军民融合办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金融促进规定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 | 省农业农村厅 |
| | 海南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 省海洋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省市场监管局 |
| 十一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 ||
| | 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 省民委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络安全条例 |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 | 省商务厅 |
| | 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电梯安装(修理)(B级)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 此外,(1)适时安排《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组织管理服务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规定》等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急需的其他法规项目;(2)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定,清理并适时安排修改或者废止一批法规项目;(3)拟审查批准一批市级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
| (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40件)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独立办学规定(二审) |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物医药促进规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律师条例 | 省司法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车联网发展规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水上运动管理规定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修改) | 海南海事局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规定 | 省外事办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合规指导服务条例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民用运输机场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专业资格认定规定 | 省委人才发展局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教育条例 | 省教育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 | 省科技厅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修改)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 |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改)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 |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改)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 |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修改)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 | 海南省琼州海峡港航服务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 | 海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海南省发展规划条例 | 省发展改革委 |
| | 海南省海(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 海南海事局 |
| |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 | 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规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 | 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定 | 省生态环境厅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省林业局 |
|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 | 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 | 海南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 |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改) | 省公安厅 |
| |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修改) |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
| | 海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条例 | 省民政厅 |
| |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修改) | 省民政厅 |
| | 海南省台风暴雨防御与应对规定 | 省应急管理厅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省委社会工作部 省民政厅 省人大社会委 |
| | 海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 省国动办 |
| |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 | 省军区 省人大社会委 |
| | 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 省司法厅 |
| | 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规定 | 省科技厅 省科协 |
二、做好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紧扣省委中心工作与发展大局,坚定不移地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有效实施。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抓好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立法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继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标投标智慧管理规定》等6件法规项目应重点向省委报告。其他重大立法项目需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向省委报告。
(二)坚持立法与改革协同推进,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好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统筹立改废释,灵活运用多种立法形式,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加强研究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相衔接。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规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积极指导三亚、乐东、陵水、保亭等市县开展旅游领域失信惩戒区域协同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提出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管用的调法调规事项。
(三)坚持突出海南特色,大力推进立法创新。更加注重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立法,着眼于推动和保障制度集成创新,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更加注重发挥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创新和变通功能,把握好变通权的边界,对不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及时依法作出变通规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先行先试、创新探索拓展法律空间。对变通法律、行政法规涉及中央事权的规定,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获得指导支持。优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机制,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突出矛盾,精准立法、靶向施策,不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以简洁务实的制度设计解决实际问题,让法规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四)坚持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审议修改等方面的审查把关作用。坚持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度,推动法规起草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及早形成共识、重大争议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发挥政府依托作用,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加强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到提请审议的全程无缝对接、高效衔接,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压实起草单位责任,避免临期仓促报送、委托第三方当“甩手掌柜”等现象。完善保证法规实施的配套规定、标准规范、工作机制等,增强法规配套规定督促落实工作实效。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制度,推动立法与监督有效衔接。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扩大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做好法规草案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工作,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作用。注重发挥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
(五)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强化纠错时效和刚性,对备案审查中纠错改正不到位不及时的,依法予以处理。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政策文件库建设。加强对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作用,指导研究中心开展备案审查研究、论证、咨询等工作。落实好法规常态化清理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解决法规体系内部不和谐、不统一、不适应的问题。
(六)坚持把立法同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完善法规宣传解读工作机制,抓住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立法重要环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刊发解读文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立法的背景、内容、意义,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要及时做好法规解读和释疑解惑工作,防止引发误读误判。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及时发现、精准研判涉及立法舆情,及时、准确、有效予以回应,增强立法宣传解读整体实效。加强法规实施前的培训辅导,推动政府部门准确地把握法规内涵和要求,确保法规实施后落地见效、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法规文本英文翻译工作,提升国际传播能力。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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