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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杨俊美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赴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林业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林业局、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林长制实施,保护林业资源,发展林业经济,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副总林长的职责。草案第七条对总林长和副总林的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抓好责任落实,草案应当规定副总林长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明确副总林长按照分工,督促落实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制,设副总林长,并根据需要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各级林长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林长制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园地融合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草案应当明确责任区内各级林长的职责,理顺其与管理机构的关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融合发展。副总林长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应当配合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协助配合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护林员的管护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态护林员作为实施林长制涉及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必要环节,草案应当明确其管护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者处理,同时向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林长或者村(社区)林长报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林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林长制成员单位属动态调整,法规仅需规定其基本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接,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各级林长履职尽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关于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处罚实施主体。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公示牌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有的部门提出,该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处罚实施主体,并用“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兜底,无需再对国家公园内的执法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林长制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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