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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 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s://www.hainanpc.gov.cn/)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4623日。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63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

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为推动老城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着力破除行政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释放园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336日印发了《老城科技新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这次改革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澄迈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也给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促进老城科技园区产业能级提质增效,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要以立法形式赋予园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保障老城科技园区依法履行职责、高效稳定运作。

  此次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将有关政策规定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系统观念,衔接我省关于园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园区重点产业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明确产业发展导向,推动协同联动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澄迈县政府专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先后赴合肥、杭州、深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我厅提前介入指导,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省内外园区立法经验和做法,起草形成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三条,不分章节。重点聚焦老城科技园区发展的实际需求,从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保障措施等方面设计制度。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和澄迈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度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土地、财税、金融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明确老城科技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发展职责,与澄迈县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统筹推进园区协调联动发展。规定管理机构通过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依法具体承担老城科技园区内的招商引资、运行管理、产业投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二是完善开发建设体系。鼓励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管理体制,明确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支持盘活土地资源,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和低效土地分类处置措施。支持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支持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探索创新城市更新机制和管理模式。

  三是推动产业发展。支持老城科技园区通过发行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支持推动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化发展,培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产业集聚区,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促进油服、油品贸易等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打造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区域总部等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支持。

  四是强化服务保障。规定管理机构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协调解决涉企问题。规定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支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规定管理机构可以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对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老城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包括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金马现代物流园等片区。

  第三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投资促进、产城融合、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以数字经济、现代物流、先进制造、油气勘探生产服务等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集聚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省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土地、财税、金融和人才发展等方面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老城科技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经济发展职责,与澄迈县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管理机构根据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需要,调整优化体制机制,行使有关职能职责。

  老城科技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由管理机构统筹推进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金马现代物流园等园区协同联动发展,提升园区协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互补联动、协调发展。

  第六条  管理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依法具体承担老城科技园区内的招商引资、运行管理、产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

  第七条  管理机构根据省和澄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管理体制。

  老城科技园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管理机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

  第八条  管理机构在老城科技园区范围内可以依法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园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鼓励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低效土地分类处置盘活措施,开展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和登记处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项目嫁接、二级市场转让、增加投资、收储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老城科技园区实行飞地经济等方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

  第十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的管理运营模式,通过发行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澄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老城科技园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第十二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游戏出海、跨境直播、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健康和平台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基于全省统一的数据产品交易平台建设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等一体化的数据要素数字化节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构建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有序开放数字经济领域多元化应用场景,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采、数据资产定价、数据交易、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

  第十三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动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化发展,培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依托马村港区推进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运价指数期货市场、船舶交易市场、船员市场等业务发展。有关单位应当在货物通关、跨境电商、保税货物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实施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推进港外锚地建设。经批准和备案的保税油加注企业可以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油。

  第十四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建设先进制造产业集聚区,加快落后产能更新淘汰和产业提质升级,聚焦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等产业领域,加快推进装备制造业、高端消费品加工业、新材料、保税维修再制造等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供应链管理,推进制造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培育和引进知名企业、重点实验室等机构,鼓励在南海区域参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的企业在老城科技园区建立研发生产制造基地,促进油服、油品贸易等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依托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发展全省油服行业,从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出台支持油服基地建设若干措施,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在油服基地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十六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及财资中心、供应链管理和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落户,打造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区域总部、数字经济区域总部、供应链区域总部、油品贸易区域总部等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产业技术平台和企业孵化机构,引进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数据流动、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分类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园区范围内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可以结合实际对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在老城科技园区办理工作许可、签证证件等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加强碳排放管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发展低碳绿色产业。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管理机构制定、修订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

  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涉企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园区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推进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推进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不再保留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南(澄迈)金马现代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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