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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刘远发来源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向各市县开展书面调研并赴部分市县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3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建筑垃圾的定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二是村(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建筑垃圾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相关内容,切实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二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三是规定对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风险防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部分消纳设施和场所存在物料堆放过高、安全防护不规范等安全隐患,草案应当进一步加强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风险防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要求消纳场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二是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纳设施和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并督促运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治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和偷排乱倒建筑垃圾的问题较为突出,草案应当对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作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二是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求居民装饰装修、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人明确建筑垃圾堆放地点,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草案第九条,并增加相关内容:一是要求政府落实相关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二是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符合质量安全、设计要求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六、关于建筑垃圾的监管和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构建建筑垃圾执法协作机制,优化服务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巡查、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二是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协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跟踪服务和联合执法协作;三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土方等信息,提供信息对接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设置消纳设施和场所等有关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处罚幅度,并增加以下内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设置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增加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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