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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答复万宁代表团预算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3日

 

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万宁代表团:

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关于海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安排,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你团听取了代表审查的意见。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建议反馈如下:

一、关于建议将从万宁移到海口的康迪电动汽车项目纳入飞地政策范围,在前期投入、税收等方面给予万宁适当补偿。

为推动飞地经济发展,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省级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琼府〔2015〕102号,下称《实施意见》),对飞地经济进行了顶层设计。为明确省级园区飞地财税利益共享具体操作,根据《实施意见》精神,2016年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省级园区“飞地”财税利益共享管理办法》(琼财预〔2016〕1747号,下称《管理办法》),对实行飞地财税利益共享的范围、项目标准、共享原则、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将在市县间财税利益共享结算、省级奖励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及时给予办理。

二、关于建议加大“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的补偿力度。

营改增后,省财政非常重视市县财力减收问题,除积极向中央争取“营改增”财力减收补助外,还统筹财力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专门统筹8.7亿元用于市县因“营改增”后财力减收的补偿,同时加大均衡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各市县在“营改增”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全年收支平衡。2016年省财政对万宁转移支付规模达31亿元,比上年增长8.3%。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0.8亿元,比上年增长16%。今后,省财政还将根据省级财力以及万宁市重点项目情况,继续加大对万宁市转移支付力度。

三、关于“地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应坚持基本公共支出均等化原则,确保万宁占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份额稳定增长”。

近年来,省财政对万宁市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从2014年24.5亿元,增加到2016年31亿元,年均增长12.5%。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2.3亿元增加到20.8亿元,年均增长30%。今后,省财政将根据省级财力以及万宁市重点项目情况,继续加大对万宁市转移支付力度。

四、关于建议将万宁神州半岛成片开发和日岛月岛填岛项目土地出让金中成本性构成部分相应上缴15%的部分给予返还。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2011〕1号)精神,省财政可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市县的情形有:一是经省政府批准,采取征地拆迁费用成本包干价包干出让土地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处置改组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且地价款按规定全额用于安置改组改制企业职工,或支付改组改制成本的。三是旧城改造中由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由企业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四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作为预留用于征地农民安置和村集体发展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另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对于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市县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实行先缴后返。对万宁市所提问题中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政策性返还范围,不宜进行返还。

五、关于建议成立省级禁毒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禁毒打防控经费; 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经费; 对吸毒人员就业和安排吸毒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

依据我省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已经设立了海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禁毒专项资金预算经费2600万元。省财政厅于2014年联合省公安厅印发了《海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琼财行〔 2014〕 1095号)。禁毒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帮助我省特别是禁毒工作任务较重、财政较为困难的市县提高公安机关禁毒经费保障水平,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禁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禁毒办案、禁毒业务、禁毒装备及禁毒基础设施维修补助四个方面:(一)禁毒办案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各市、县办理毒品案件的办案经费支出;(二)禁毒业务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民警培训、严打整治、禁种铲毒、禁吸戒毒、创建工作、管理精神药物、麻醉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各项禁毒业务工作的支出;(三)禁毒装备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各市、县购置禁毒工作所必需的查缉毒品器材、缉毒犬及其配套设备、毒品检验鉴定器材、禁毒信息系统设备、禁毒宣传教育器材、缉毒民警个人防护器材、警械器材、通信器材、侦查器材、业务车辆等禁毒业务装备的支出;(四)禁毒基础设施维修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各市、县禁毒业务用场所及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

禁毒打防控经费属于禁毒办案、禁毒业务的开支范围之列。但是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经费、对吸毒人员就业和安排吸毒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不在省级禁毒资金开支范围之内。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海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 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的原则,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应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予以保障 ,因此禁毒工作经费属于市县的地方事权,对地方财力较好、禁毒工作任务重的市县,可以从当地财力中自行安排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经费、对吸毒人员就业和安排吸毒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联合省公安厅,在中央有关部委指导下,根据国家法规,积极探索修订完善省级禁毒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用途,充分发挥专款使用效率,更好为禁毒工作服务。

六、关于建议对市县教育、卫生、文化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激励补助。

为支持市县教育、卫生、文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设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学校发展专项资金、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各市县可筹划好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七、关于建议支持建设万宁小海景观大道。

2016-2020年,我省将实施交通基础设施扶贫六大工程、环岛旅游公路建设等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建议万宁市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市“十三五”公路建设规划和申报工作。省级财政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筹集机制给予补助。

八、关于建议加大对万宁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经费投入。

目前,我省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补助资金政策为:中央财政按照1.02万元/户的标准补助,省级财政按照0.72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省级财政已足额下达2016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016年,万宁市纳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575户,分别为:东兴农场145户、东和农场130户和新中农场300户。华侨农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并未列入到全省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中。

建议万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将当地垦区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计划。关于加大经费投入的问题,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市县的项目前期情况,结合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结余水平,研究后予以支持。

九、关于建议加大农村垃圾清理等经费投入。

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安排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0.5亿元,与上年持平。农村垃圾治理属于市县事权,应以市县政府为主负责筹措相关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仅是补助资金,用于引导市县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同时,农村垃圾清理还可多渠道筹集资金,如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但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环卫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等。建议万宁市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前期准备,并结合自身财力情况,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给予支持。

十、关于建议对建档立卡的扶贫家庭的子女上高中予以经费支持。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一是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2017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二是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2017年春季学期起,除《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的每生每年25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外,再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补助生活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已获得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不再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

 

                                                   海南省财政厅

                                                  2017 2 22

 

 

 

抄送:省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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