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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2月20日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向大会作关于《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预算条例的原则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条例)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1 2 16 日通过, 2001 6 1 日起实施。五年多来,预算条例的实施,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 8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已于 2007 1 1 日起施行。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为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我省预算条例进行清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监督法第三章对决算草案的提请、预算调整方案的提请、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作了规定。预算条例与监督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是时限规定上不一致。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在修订中,修订草案已进入到征求意见阶段。因此,这次修改预算条例的原则是,坚持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根据这个原则,对预算条例的修改把握在对预算条例与监督法规定不尽一致的时限规定作适当调整,待预算法修订后,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实施预算条例的情况以及预算审查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再对预算条例作全面的修改完善。

二、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内容

1 、关于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时间。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 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依据该条规定,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时间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预算执行的时段是上一阶 段。而预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 情况 ,时间规定上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而且监督法规定的报告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更符合实际。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其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第一条)

2 、关于政府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时间。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时间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依据该条规定,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将预算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 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20 日前 ,修改为 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 。(草案第二条)

3 、关于政府提交决算草案的时间。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而预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从多年的实践看,政府提交决算草案也多在七、八月期间。因此,依据监督法规定对预算条例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条)

4 、关于政府总决算报备时间。考虑到政府提交决算草案的时间已由原来的第二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相应的应将政府把批准的决算汇总后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间安排在九月之后。据此,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将预算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政府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下一级政府经批准的决算汇总后,在 9 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为 政府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下一级政府经批准的决算汇总后,在 10 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第四条)

预算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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