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废止《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2月20日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向大会作关于废止《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说明。

1998 1 16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该监督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6 8 2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以下简称监督法),并已于今年 1 1 日起施行。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我省监督条例进行了清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国家的监督法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我省监督条例中关于监督内容和形式如案件监督、述职评议的规定与监督法的规定不相一致。而且监督条例中关于听取和审议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执法检查、特定问题的调查、质询、撤销和罢免职务等 监督形式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如果对其进行修改,需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大的调整,难以避免重复立法。鉴于我省已先后制定了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审查预算监督条例、备案规章审查规定、处理质询案的规定、人事任免办法等单项法规,对上述的监督形式均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监督条例。待执行国家监督法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我省实施监督法的若干规定。

以上说明和废止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0898-66860980(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