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议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5日

2008 11 月海南省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个派驻乡镇检察室立足大局,着力服务和保障海南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努力 建设 “平安农村”;切实关注民生,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截留、挪用支农惠农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 也不断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 , 受到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好评。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成功做法已经得到高检院的认可并在全国推广。派驻乡镇检察室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发展,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新 内容

但是,目前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基层派出机构仍未像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及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一样, 作为一种派出机构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仍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正式认可。为此,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派驻乡 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写入,明确其地位、职责、作用,真正实现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派出所及人民法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配套的司法监督制度,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版权所有   琼ICP备05002685号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邮编:570203 电话(TLE):0898-6531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