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政府新状态

关于实施企业—银行债务分类重组 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

作者 :吕薇代表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3日

一、企业—银行债务重组迫在眉睫

2014年以来,新增信贷和社会融资同比明显减少,出现了金融体系加速紧缩的征兆。这不单是银行信贷供给 能力 和意愿问题,也是经济下行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和意愿下降。

2008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务风险逐步累积。据测算,2013年末,企业部门的杠杆率达124%。由于产能过剩尚未有效化解,除一些僵尸企业无法退出外,许多企业微利经营,大量现金流被高额利息吞噬,无法继续贷款和转型发展。陷入偿贷风险的企业大致有几类情况。一是产能过剩尚未有效化解,产品确实无市场、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二是自身经营良好的企业,因互保联保陷入债务危机。三是陷入三角债,无法回收债务。四是企业处于转型升级中,面临短期经营困难需延缓偿债。

随着企业债务风险上升,不良贷款加速反弹,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谨慎。企业不但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一些出现债务履约风险的企业可能遭到企业间和金融体系的“挤兑”,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加剧债务偿付风险。如不分类处理,其中一些好企业或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好资产将被拖垮,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机构也难独善其身,造成大量资产损失,加剧金融风险。

目前,如何应对金融体系加速紧缩有两种意见。一是放松货币,如增加货币供应量(降准)或降低基准利率(降息)。二是加快推进企业—银行债务有序适度重组,解决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有必要、也有条件推动部分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为经济结构调整保留、培育有生命力的增长点。尽管“降准”和降息扩张性货币政策可以增加贷款供应量,但无法化解企业的债务风险,也不能有效降低中小民营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因此,应有序推动企业—银行债务重组,增强实体经济的持续经营能力,从根上降低企业债务风险。

二、关于调整企业银行债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一)基本原则

事后清责,互利共赢。造成当前局面,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都有责任。因时间紧迫,应采取“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事后清责”的原则。在保留对当事人追索权的基础上,加快资产和债务的处置进度。

治病救人,平稳过渡。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不是鼓励逃废债,也不是简单救助企业,阻止市场优胜劣汰,而是为了避免把一些可以救活的企业 “处死”。因此,要在甄别好、坏企业和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银行债务重组,实现经济的平稳过渡。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既要治病救人,又要避免道德风险。政府专注于设计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防止企业破产赖债,充分发挥银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综合施策,分类重组。债务重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资本市场协调配合。首先,对那些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必须打破刚性兑付,实施破产程序。对那些自身经营较好受民间担保或三角债拖累的企业,以及正处于转型升级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分类施策。

(二)具体建议

1、调整监管政策,支持企业-银行债务适度重组

总体上可将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和债务重组结合起来。

一是改进金融监管办法。在经济下行周期要提高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力度,适度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允许免除或挂账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同于不良贷款核销。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改进合意贷款规模计算方法,缩小或取消存贷比的规定,规范商业银行全部金融资产管理。

二是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银行分层管理体系(监管部门、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权,在强化对董事会经营目标负责的前提下,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决策(授权)重新谈判贷款条件。具体机制可由银行在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等核心指标下自主确定。

三是改进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制度。商业银行可在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加快贷款条件调整、不良贷款核销等。

2、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企业间担保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降低企业间互相担保导致的债务风险,有必要整合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平台,建立企业互保联保信息平台。应要求征信部门及时梳理担保圈、担保链和担保群情况,既方便各家银行查询,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对企业的“挤兑”,又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关键信息。加快规范企业间互保联保问题,限制企业对外担保的家数、金额,防止企业集团利用担保链条逃废债和过度放大杠杆等,及时将债务重组中发现的信息上传征信系统。

3、设立互助基金、风险缓冲资金池,避免企业三角债蔓延和银行对企业的挤兑

目前,企业之间形成的三角债,使一些自身经营还好的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影响了宏观流动性。我国曾有效解决过三角债问题,近些年浙江和江苏省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由相关地方政府设立资金池,协调银行和企业的关系,给陷入三角债,但其他方面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实现资金链正常运转。地方政府应为当地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银行无序抽贷和企业破产逃债。

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也可发挥熟悉本行业、本地企业情况的优势,由会员自愿出资设立“互助基金”,为会员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或提供有限责任担保。

4、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分类进行债务重组

进入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程序的企业须有发展潜力。一是产品长期有市场,仅是短期市场收缩。二是有新产品和技术储备,现处于市场培育期。三是企业管理较好,仅因债务压力导致经营困难。四是资本市场对企业有重组意愿。

债务重组有多种方式。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以挂账和停息为主,给企业一个缓冲期,集中精力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