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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作者 : 编辑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2日

    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司法 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凡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往往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重头戏”, 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也正因为如此,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两院”报告时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专业意识。从以往经验看,人大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较好地抓住了以下几个关键:

    (一)客观评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的不懈 努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主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人民检察院开展“强化法 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就是为维护司法公正做出的新的努力。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应当充分肯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的不懈 努力。在每年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几百万件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处理公正的,但也不否认会有不公正的情况。极少数不公正的情况对司法公正带来损 害,但不是司法工作的主流。代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目的是要督促“两院”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公和错误,不因个别、局部情况而影响对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局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分清司法机关上下级和相互间的职权责任

    司法工作是由不同的机关、同一机关的上下级依职权实施的。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主要是评价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 评价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作了明确划分,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要着眼于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不仅如此,还要将具有司法机关职能或部分职能的不同机关的工作职责区分开来,使提出的审议意见更有针对性,有利于相关机关落实审议 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从而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

    (三)审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几个关系的处理

    1.司法工作与国家全局工作的关系。党中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 能力 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律 监督能力建设。在国家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保障国家工作大局和 工作目标的实现。审议“两院”工作报告,要看“两院”过去的工作是否发挥了对国家全局工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下一步工作安排是否与国家工作全局相吻合。近 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 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司法体制改革也有一个统筹局部与全局的问题。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要看“两院”局部的改革是否服从和服 务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全局,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突出重点,通过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和促进一般工作,实现重点工作和 一般工作的协调发展。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审判监督工作等;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批捕,提起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查办 和预防职务犯罪等。“两院”还都有队伍建设、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行政管理、处理控告申诉等方面的工作。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 告,当然要了解“两院”的全部工作,但每年完成的重点工作和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反映出中央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强烈愿望,也 反映出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因此受到人大代表的特别关注。

    3.自身工作与司法环境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主要靠“两院”自 身的努力,但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现象,有的地方没有考虑“两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组织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干扰了办案,影响了司法工作。审议“两院”工作报告, 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工作的各种因素,客观分析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因,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建言献策,在加强监督中体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工作的支持。

    4.工作质量和效率与队伍数量和素质的关系。审判、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实现。从总体上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整 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一些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思想作风不过硬,法律知识功底不深,司法实践能力不强的现实还客 观存在,队伍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应当将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联系起来,重点看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了什么措施,取得了什么效果,当前还有哪些不足,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可行,等等。

    5.工作思路创新与工作连续性的关系。司法工作要保持传统,保持连续性,也要创新。每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回顾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都会提出一 些富有创新意识的工作思路,代表审议时可以结合上一年度代表大会批准的“两院”工作报告来评价过去的工作成绩和今后的工作思路,重点是“两院”是否完成了 上一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与上一年度的工作是否有内在联系。“两院”的工作不能没有创新,也不能完全割断与以前的联系,一切另起炉灶。

    (四)合理利用程序规定

    全国人大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会议作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外,“两院”还要派员到各代表团会议、各 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回答代表、委员的询问。代表、委员可以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做好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认真审阅和听取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作好发表审议意见的准备。

    二是在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如实表达会前征集和听到的批评、意见、建议,对重要问题可以提出询问。

    三是郑重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在对“两院”报告进行审议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才能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投票表决前,会议会安排专门时间让代表对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将付表决的工作报告稿(决议稿)再进行审阅,代表可重点审阅自己在审议当中关心并提出意见的 部分 内容 。如果有看法和意见,还可再提出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

    近年来,人大代表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审议“两院”报告时,有些人大代表将收到的人民群众的涉案申诉、控告和检举 等信件递交到会听取审议意处的“两院”相关人员,要求作出处理,这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体现。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 要是通过一定程序启动其内部监督机制,而不是要求司法机关按照代表的意愿具体处理案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不是代表个人的行为。因 此,为了使人大代表所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到落实和反馈,对涉案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在大会期问一般应通过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两院”研究处理并予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