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

作者 : 编辑 :叶小博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一、案由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自 1979 年颁布施行以来,经过 1983 年、 1986 年和 2006 年三次修订,对规范审判工作、促进法院建设、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审判实践的发展和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随着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法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司法工作实践,有必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将现有司法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和确立,以立法保障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案据及方案

      (一)调整框架结构

法院组织法分为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随着法治发展,现在的法律框架暴露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 内容 不完整,未能将组织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完全囊括进去;二是章节划分不科学,有些属于总则的内容分散在其他章节中;三是整部法律各章节、各条款的系统性与连贯性不强。因此,建议对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法院性质、法院任务、法律地位、法院类型等内容。第二章为法院的设置与职权,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层级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第三章为审级制度,规定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明确不同案件适用不同审级。第四章为审判组织制度,对独任制、合议制、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作出规定。第五章为法院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机构和非审判机构的设置。第六章为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主要规定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地位和职权,着重规定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二)总则的法律修订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办案。现行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

(三)具体法律条款的修改

    1 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专门法院的类型只有军事法院。 2014 8 3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加上之前在沿海城市设立的海事法院,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种类已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因此,建议该项中增加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 、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工作已拓展到行政案件和非诉案件等。因此建议修改为: 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其他纠纷。

3 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成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合议庭中主审法官应即为审判长,这体现了法官权责的统一。原第九条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因此,建议修改 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为主审法官,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4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这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 理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5 、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分为按地区设立、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辖市设立和自治州设立四种类型。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目前,我国一些省设立了由高级人民法院直辖的,其管辖范围为省直管区县,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跨行政区划审理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因此,建议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 设在省、自治区直管县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6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根据 2014 12 2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巡回法庭,在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因此,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 审判庭、巡回法庭

    7 、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助理审判员的任免及其职责。 随着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和法官遴选制度等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法院不再任免助理审判员。因此,建议修改第三十三条中有关助理审判员的内容,删除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正案

(草案建议稿)

    一、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二、 第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其他纠纷。

三、 第九条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修改为 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为主审法官,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四、 删去第十四条。

五、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设在省、自治区内各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设在省、自治区直管县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五)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 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巡回法庭。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八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删除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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