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关于遏制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建议

作者 :吕薇 编辑 :叶小博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商标注册大幅提高,打击假冒侵权的力度加大,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我国商标申请量自2005年突破60万件后,开始逐年攀升,2014年达到228万件,2015年前11个月已注册257万件,以每年40万件的速度增长,持续十几年保持世界第一。但是,在商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值得注意。

一、抢注他人商标行为泛滥,给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困难和负担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特别是对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解释不清,造成实践中对保护对象认定标准过高,导致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执行不力,被一些人利用来抢注他人商标,盗用倒卖他人商标信誉。海信、联想、华为、同仁堂、喜之郎等国内知名企业都遭受过抢注的侵害。

如,深圳一家商标事务所与四家企业联手,在四十多个类别上,针对一个汽车公司的三个商标,申请抢注商标139件。山东一个公司申请抢注全世界同行业的商品商标669件。香港品牌集团申请抢注“奔驰”、“刘翔”、“背靠背图形商标”等400多件;浙江永康一自然人申请抢注“路易威登”、“爱马仕”等商标500多件。这些企业、个人抢注商标后,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商标买卖、转让,以获取暴利。在“百度”上搜索“商标转让”的关键词,发现竟有多达1500万个网页。

抢注者不但抢注他人商标,还抢注名人姓名(如:刘翔、姚明)、名人姓名的谐音(如:流得滑、泻停封)、著名运动会(如“中超”)及其标志,影响恶劣。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品牌企业为了应对抢注造成的威胁,只好被动在45个类别商品上“全方位注册保护”。如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商标5000多件;娃哈哈集团注册商标2000多件;湖南中烟注册1600多件;内蒙伊利注册1300多件。吉利集团注册商标1000多件(自称经常使用的只有5件,使用过的只有10多件)。有的企业为了防止他人抢注的注册商标不使用,受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威胁,被迫三年注册一次,浪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

二、商标抢注带来的严重后果

抢注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注册商标阻碍真正的商标权人注册或者使用,并通过诉讼等手段敲诈真正的权利人。结果导致了大量的不使用商标注册,大量的反复注册,大量的案件纠纷,司法诉讼,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守法品牌企业的利益。

1、严重威胁国内外企业的商标权益

在大量抢注商标的同时,商标在线交易泛滥,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条。有的商标代理组织融资几千万,甚至上亿资金,与企业合伙,大批量抢注他人商标,然后予以倒卖。据“淘标网”总经理介绍,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成功转让出去最高的可获利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最少获利也可达10倍之多。

2、超大量申请严重影响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2013年商标法规定,商标审查周期限定在9个月。商标局在大量的商标申请面前难以应对,审查质量和效率下降。

同时,商评委面临大量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无效撤销、以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仅 2014年,商评委裁决商标评审案件已经达到11.6万件。案件积压成堆,审查人员加班加点。

3、导致大量纠纷案件

由此产生大量纠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无效等等商标行政案件,不仅给司法公共资源带来巨大的浪费,而且使整个商标工作的质量、效率、公平、公正受到损害。从法院的统计情况看,人民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增幅达到243.66%,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达到9190件,占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收案量的92.67%。

4、正当合法经营的企业受到伤害

一个商标可能让企业付出巨大负担,包括商标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律师费、行政案件费、诉讼费等等,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上千万。例如:七好集团提异议895件;德士活集团提异议605件;鳄鱼恤、五粮液、健康元药、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提异议都在400件以上。许多案件解决需要行政两审、司法两审,有的甚至还要经过再审、提审,而且许多企业还等不到迟来的正义。

三、建议

商标抢注给我国市场环境、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带来一系列恶果,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使商标制度的执行走上正轨。

1、商标主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遏制抢注商标的程序和实体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与巴黎公约六条之二和TRIPs接轨的具体规定,其本意是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所产生的商标权益。根据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设定苛刻的条件,只要能够说明是已经为公众知晓的商标,都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并施以保护。但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设定了诸多门槛,抬高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这种做法不仅将大量已经为公众知晓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使得许多明显是抢注的商标在无效时缺乏有效依据,反而助长了抢注商标之风。建议国务院商标主管部门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遏制抢注商标行为的角度制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保护那些被公众知晓的商标提供依据,有效遏制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2、发挥司法审判的主导和监督作用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成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创新。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加强审判指导,提升审判质量,建议:一是针对商标案件司法审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应编制指导性案例,平衡统一司法尺度,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协调统一各地法院判案。在此基础上,法院从司法层面建立商标申请理由说明机制,统一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尺度,对明显无正当经营理由且无法说明商标设计要素来源的抢注、“搭车”的商标申请依法予以撤销。二是在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尽快研究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通过建立司法终局裁判制度,统一商标行政审查及司法审判尺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出台相关政策对地方政府变相推广商标称号的做法予以规制

我国当前的商标管理,把驰名商标当作“中国最具知识产权价值的商标”的荣誉标志,抬高“认定标准”,并给于各种优惠和重奖,不仅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立法宗旨,还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为了克服驰名商标异化的问题,做出了“禁止驰名商标做广告”的规定。但各地政府在弱化宣传驰名商标的同时,又变相推出了“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称号,虽然称谓变了,实质却并没有变,这种做法也有违于国家修改商标法,弱化驰名商标表彰作用的目的。特别是用纳税人的钱滥发“奖金”,不仅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还会滋生权利寻租的腐败空间。因此,建议国务院商标主管部门从国家全局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对地方政府变相推广商标称号的做法予以规制,取缔形形色色的商标评比、排序活动,防止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不公平竞争。

4、加强宣传和培训,促进企业和社会端正对商标和商标战略的认识

商标是企业之间区别自己商品和他人商品的标志和竞争工具。商标立法宗旨是“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学术界、中介机构等,应加强商标 理论 研究,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市场导向等各个环节中,引导企业和社会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开创商标品牌;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调动企业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激发企业做大做强自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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