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对涉法涉诉信访,要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从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个方面创新制度机制,确保转办督办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失职渎职依法问责到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登记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1.信访人信息;2.住址;3.问题属地;4.概况)
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
依法分类。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原则,对符合依法分类处理的事项,及时导入相应程序,避免诉访不分、纪访不分。
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主要是民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是适用党内申诉程序的,主要是党员对处理、处分不服,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等,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是应当通过特定行政程序解决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土地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行政确认(工龄认定、伤残鉴定、烈士认定、户 口登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行政拘留)、行政强制以及特定的申诉、复查(复核、复检、复审)信息公开等,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是属于申请行政履职程序的,主要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技术鉴定、国家赔偿),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甄别
1.甄别是否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工作部门处理决定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
2.甄别是否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等政法部门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 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四类情形:一是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二是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三是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如诈骗、 非法集资、传销、 刑事案件等事项);四是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
3.甄别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是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是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 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是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是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