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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3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3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修改稿)。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修改稿内容较全面充实,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如下建议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大力加强本地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因此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本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级各类管理人才,组织选派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审查新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全面服务,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建议对审查修改稿第二十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农副产品运输、加工、销售为中心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从技术、信息、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服务。自治县鼓励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水产品、果品、蔬菜和其他农产品的运输、保鲜、加工、销售等农业服务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执行国家的林业政策,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营造沿海防风林、经济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有的同志提出,自治县应发展椰子、槟榔及热带水果生产,同时,应帮助农民发展橡胶生产,加强国有农场的护林保胶工作。因此,建议净增针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椰子、槟榔以及热带水果生产,并从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自治县帮助农民发展民营橡胶生产,加强国有农场的护林保胶工作。”(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由上级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由自治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可以抵于非民族自治的地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配套资金,加快农业开发。上级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应由自治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可以低于非民族自治的地方。”(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年对考取重点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物质奖励”删去。

七、有的委员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五十七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专项实施办法”,授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权力过大,宜删去。因此,建议将其删去。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的一些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以上修改意见和审查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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