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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12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均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三个条例草案的基本看法

最近,省人民政府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了上述三个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对这三个条例草案进行一认真的研究和初步审查。在初审工作中,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四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人事劳动厅、省社会保障局、省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海口市和琼山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召开财经工作委员会议,对这三个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财经工作委员会认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这三个条例草案在送审前已做为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在全省企事业职工范围内实施了两年之久,积累了实践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草案拟定以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条例草案的内容和结构已趋于规范和完善,总的看,这三个条例草案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确定了我省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性、公平性和保障性的原则,是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的,已经基本成熟,是可行的。

财经工作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三个条例草案,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委员们参考。

二、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句后,增加一句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二句内容:“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和“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该条修改为“成立省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其基本职责是,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方代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代表。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句后,增加一句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失业原因证明 ”一句的“原因”二字删除。同时,在“失业证明”后加上“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的内容。该条修改为“失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前,原单位应当向失业保险机构提交该人员失业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并书面通知本人”。

(三)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二句内容:“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和“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该款修改为“成立省失业保险基金监事会,其基本职责是,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方代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代表。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

(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二句内容:“审定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和“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该条修改为“成立省工伤保险基金监事会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方代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代表。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还对三个条例草案作了文字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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