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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2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月10 上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会 组成人员认为,《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 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近几年海南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大型工业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对电力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海南经济发展的瓶颈。条例严禁建设新的燃煤电厂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烟气脱硫技术的进步,在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设新的燃煤电厂,既可以缓解我省的电力需求,也较好地处理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修正案草案对禁止新建燃煤电厂的规定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于 1 5 到华能公司海口电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 1 10 上午 11 时,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从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适时对条例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所采取的措施是可行的。同时,也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三款中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内容,在条例第十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内容。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严格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好我省的生态环境,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燃煤电厂脱氮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主要规定对新建燃煤电厂规划布局的内容,对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内容不宜列在其中。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进行规范,并修改为: 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燃煤电厂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建燃煤电厂,除了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还应增加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程序。法制委员会专门对此进行研究认为,燃煤电厂的建设是单个项目的建设,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内容。而且,燃煤电厂建设属国家宏观调控项目,其审批程序严格,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批准,最终审批权不在省人民政府,以不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宜。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待条例重新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就燃煤电厂的建设及其污染的防治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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