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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洪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六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 《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4 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及有关人、车、路等方面作了规定,这部法律对许多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目前我省仍有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学校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的责任。二是对《道交法》和《实施条例》的部分原则性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国家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多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四是我省在 2006 年出台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五是目前国内各省区市除了海南和内蒙古(内蒙古正在征求法规意见)以外,都已经出台本地的《道交法实施办法》。

截至 2013 6 月份,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为 1944443 辆,其中汽车 605866 辆。近 3 年来,我省机动车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年增长率 13.61% ,其中,汽车年增长率达 25.13% ;电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海口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为 377707 辆,已经预约未上牌 52819 辆;三亚市已经登记的电动车为 18759 辆,海口、三亚仍有为数不少的电动车没有登记,其它市县也有大量电动车上路行驶;全省机动车驾驶人为 1679562 人,年增长率达 14.29% 。随着我省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的迅猛增长,道路基础设施与交通通行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海口、三亚市早晚高峰期交通拥堵越来越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2011 年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33 万多起, 2012 169 万多起,同比增长 27.1% ,其中醉酒驾驶、毒驾、飙车、使用伪造牌证、严重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占道行驶、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较为高发,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通行秩序。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法和宣传的同时,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和综合执法,落实严管措施才能构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草案》坚持与《道交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保证法制的一致性。

(二)不重复原则。考虑到《道交法》及《实施条例》对于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的一些基本制度已作了规定,因此,对于《道交法》及《实施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草案》主要对《道交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 内容 进行细化补充。

(三)特色原则。基于我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需要,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地方法规。

(四)从严管理原则。制定严格管理的规定是有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从严管理将有利于治理我省长期以来大货车和摩托车等机动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多、事故多以及城市车辆行驶和停放及占道经营等秩序、行人通行秩序混乱等顽症,为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畅通环境。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列入 2013 年立法计划后,省公安厅当即制定立法方案,成立由李洪副厅长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按照方案要求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收集相关法规,深入基层进行调研、赴外省考察的基础上。 6 月份草拟初稿。经 5 次修改,形成《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送审稿)》,并于 7 26 将送审稿送交省法制办审核,省法制办就送审稿征求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审核修改后,形成《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初稿)》。 8 28 ,省长助理、省公安厅长李富林同志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对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会后,省法制办针对省政府专题会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审核修改。 9 6 ,六届省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

四、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车辆和驾驶培训管理。

1.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道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30 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草案》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2. 实行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号牌发放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规定,草案参考湖南、浙江等省立法,规定本省可以对部分小型汽车号牌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所得款项用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公安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3. 增加规定机动车报废与登记挂钩的要求。

《草案》参考浙江、北京立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的监管。

4. 增加规定为农村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供便利的要求。

为了给注册在乡镇的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供便利,《草案》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摩托车检验点。同时明确在不具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乡镇,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道路通行条件。

1. 细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道交法》对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草案》在此基础上,参考江苏等省立法,重点作了以下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交通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是明确穿越城镇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草案》规定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 增加规定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道交法》规定了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原则要求,《草案》参考广西、安徽、青海等省立法,补充了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停车场的设置要求。草案规定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是明确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草案》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镇道路范围内设置、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三)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1. 增加规定特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是明确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的责任认定。

二是明确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2. 细化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道交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草案》参考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道交法》和《实施条例》对大部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我省现行的处罚规定在处罚数额上采取规定绝对值的方式。草案对行人、乘车人、驾驶人违反一般通行规则、处罚数额较小的行为,以及个别适合规定处罚绝对数额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仍然保留采取规定绝对值的方式。而对情形较为复杂的,本办法对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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