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当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在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有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建议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
三、 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涉及到农业部门的职能改革,条例中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的规定应该与该方案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案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体制,对于个别农产品体制改革的 内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吸收和采纳,建议保留条例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体制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回收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移交行政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担费用”的规定,操作上有一定难度,政府应当规定具体办法。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农业投入品的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对违反第二十条的行为设定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条例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例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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