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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在《条例》的起草阶段,法制委和法规室、民族宗教工委多次进行立法调研,与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论证,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已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文本所采纳。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5 17 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逐条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地处南渡江、珠碧江上游,其境内有河流 11 条,又是松涛水库的水源地,水资源非常丰富。其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南渡江、珠碧江、松涛水库下游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保护管理好白沙黎族自治县的水资源,对改善我省的水质,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该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很有必要的。经审查,该《条例》没有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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