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于 11 月 28 日上午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对委员们的意见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为了加强海口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的法规是必要的。经审查,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批准。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修改意见,因不涉及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建议会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其研究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以上意见起草了《关于批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以上意见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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