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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 8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1 22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 11 28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和财经工委的意见均认为,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批准。同时,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有:建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举行立法听证;加大公共交通客运财政投入,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公共客运服务质量等。

法制委员会于 11 28 日上午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对委员们的意见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为了加强海口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的法规是必要的。经审查,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批准。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修改意见,因不涉及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建议会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其研究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以上意见起草了《关于批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以上意见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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