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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7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法规室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4月17日至20日,法规室遵照主任会议指示,会同民族工委对保亭自治县水库工程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调查,分别召开了有自治县领导和自治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5个水库工程,并将调查情况及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4月22日至5月7日,法规室会同保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保亭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和主要存在问题,对条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从水库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并征求了民族工委的意见。6月3日法规室接到保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呈请批准的条例议案后,即将条例呈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省水利局和省其他有关厅局征求意见。根据委员们和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法规室对条例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审查修改稿。

法规室认为,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亭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保护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设、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性,内容较为充实完备,条文较为规范,结构较为严谨,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一些建议修改意见。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      关于本条例调整规范的对象。为了明确本条例调理规范的对象,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水库工程,是指本自治县内的水库主坝、副坝、库区(回水区)、坝后、灌溉主渠道、电站、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建筑物,界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附属的道路、通讯、监测等设施。”(审查修改稿第二条)

二、      关于自治县水库工程的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员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而保亭自治县在机构改革后,撤销了水利电力局,改设水利电力中心,属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取得这个资格,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根据保亭自治县这一实际情况,法规室建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授权:“自治县水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审查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建议删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并将条例中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 “自治县水管理部门”

三、      关于水库工程的利用。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水库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库工程效能的发挥。因此,法规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条分别二条:“经自治县水管理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供水和防汛抗洪的前提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兴建水库工程的投资者,可以利用水库水面和划定的土地,依法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型水库,可以依法招商联营、转让生产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回收资金的国有资产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实行产权转让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改善水库工程设施用途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管辖权限报请审核批准,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四、      其他条款建议增加、修改的意见

(一)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发展农业的前提和基础,水库工程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库工程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水库工程的行为。”(审查修改稿第六条)

(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三条与第九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款:“水库建设用地以及生活、管理用地,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用地手续。”(审查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              为切实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兴建水库和利用水库工程进行多种经营的,除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外,还应给予一定的数额的罚款。根据保亭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法规室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内容。(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法规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阻挠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在水事纠纷中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相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审查修改稿第三十条)

(五)              为了对毁坏、破坏水库工程的行为进行有效惩戒,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罚。”(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还对条例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和次序上的调整。

以上意见及审查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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