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9月23日下午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一般应在某项特定工作完成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撤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既然该款已经规定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般应在某项特定工作完成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撤销,且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一般应在某项特定工作完成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撤销”一句。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有的常委会组 成人员认为,这不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并不完全由财政统一发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全省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从事后勤服务、辅助性工作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不在条例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删去。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施行需要有一段时间做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