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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于1994年1月开始实施,几年来,在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客观上需要进行调整。一是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省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在若干问题上,比如适用范围、费率、失业救济期限、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作出调整。二是我省失业保险面临的客观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将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将进一步加快,失业人员也会随之增加,同时,到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因此,有必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力度,以满足救助失业人员的资金需要。

    这些调整,都需要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条例修改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将严格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实现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与国家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修改条例的名称

    建议把《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为《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这是因为,目前全国已经有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这次修改后,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不再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典型性。此外,改用“省”以后,把西沙接纳入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更能反映失业保险制度全省覆盖的功能。

    2、提高失业保险率费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我省现行条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由单位缴纳。这已不能满足对失业人员救助的需要:第一,中共中央中发[1998]10号文件确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三三制”筹集原则,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三分之一,从而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第二,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进程的加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将进一步增加;第三,中央已经决定,要在2002年底以前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大大增加;第四,这次修改条例以后,国家公务员不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将有所减少,支付压力将会增大。

    因此,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提高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是十分必要的。

     3、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退出失业保险

    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包括国家公务员。省委常委会第119将会议就我省国家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作了专门研究,原则同意国家公务员退出失业保险。

    由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特点,这些年来,我省国家公务员虽然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实际上并没有公务员因失业而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继续参加失业保险,既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符,也无必要。

    4、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一是把目前我省条例规定的最长12个月的救济期延长为24个月,与国务院规定保持一致,提高对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从目前条例规定的按社会平均工资50%发放,改为按照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的水平发放。

    5、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同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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