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董宪曾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2010年7月28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原因
    2008年12月,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纳入燃油消费税,通行费依法仍然可以征收。为规范和保障我省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2008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相应废止《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暂行规定内容不够完备,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今年6月17日,五届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汽油经营、运输管理。
    一是调整了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由于商务部门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与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名称基本相同,易被认为是重复审批。为减少许可数量,《草案》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条例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
    二是整合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草案》规定,在不影响税务征收管理的情况下,征稽机构有权利用加油机税控装置或者税控加油机的记录核查汽油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二)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一是规定了柴油机动车辆减征、免征的范围。《草案》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等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同时还明确具体减免征办法的制定程序。
    二是规定了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程序和方式。《草案》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上岸应领取缴费登记凭证,按规定时间缴费;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
    三是规定了柴油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实行共享。《草案》规定,征稽机构有权利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记录的柴油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
    一是明确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范围。《草案》保留了暂行规定有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原条例规定的“返还应减免的公路交通规费”难以执行的情况,将“返还”改为“补贴”。
    二是规定了补贴数额的确定程序和补贴的支付方式。
    (四)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原条例设定的处罚额度过高,《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和“汽油价值总额”的倍数处罚调整为按“偷漏的通行附加费”的倍数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