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琼海市代表团龙仕强等 10 名代表提出了 “ 关于制定《海南省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议案 ” (第 1002 号),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办理。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经过认真研究,了解兄弟省市人大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市县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已经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认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形式,为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制定我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 [2005]9 号文件精神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议案、建议办理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草拟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送审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这个处理办法,决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文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执行。 2006 年 4 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南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 5 个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厅字 [2006]12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作为其中的一个文件正式实施。待处理办法实施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列入我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内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议案中提出制定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办法的意见。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应根据各自职权不同,分别制定相关规定较好。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办法,提高办理质量,确保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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