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12 月 10 日分组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产发展将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三审修改稿基本成熟,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委、法规室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建议对草案三审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 根据有的同志的意见,删去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关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报送“勘查地质资料”的规定。
二、 有的同志提出,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报请审批项目时应当附具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的规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难操作,工程建设项目与矿区冲突的情况不多,如一律审核,会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因此,建设删去该规定。
三、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经矿山企业同意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边缘零星矿产”的采矿权的规定。
四、 根据有的同志的意见,建设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业优先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矿区范围。”(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 根据有同志的意见,建议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草案新修改稿第五十条第四项)
此外,还对草案三审修改稿个别条文的文字和款、项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意见及草案三审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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