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 ,现就《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是 1989年11月省人代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制定的。实践证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于选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圆满完成我省1990年、1993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地方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选举实施细则是根据1986年选举法制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特别是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选举实施细则作为保证选举法贯彻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相应地,应当据此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今年上半年,我省乡镇人大即将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导、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及时对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及过程
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依据主要是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问题所作的规定和法律解释;我省各地在选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益的经验;同时参照了部分兄弟省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
这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原则是 ,以原选举实施细则为基础,对其中一些与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内容作相应性修改,使之与选举法保持一致;对选举法规定比较原则或未作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加以明确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各地在选举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成功作法,作出必要的补充,使之规范化,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修改期间 ,我们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去年10月,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着手进行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11月底,草拟出修改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办公厅还组织人员到部分县乡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现在的《决定(草案)》。1月22日,主任会议听取了《决定(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选举实施细则保持原来的框架结构不变 ,将原来的四十八条增加为六十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县乡选举的工作机构问题
选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工作是否严密。因此,确定和设立必要的选举组织机构,对于指导和组织选民进行选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精神,决定草案对县乡选举工作机构作出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一规定,一是明确了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二是将原来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领导,改为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这有利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县乡两级人大直接选举工作 ,不但需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具体工作,同时还需要有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作出指导。为此,决定草案增加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问题
过去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只作原则的规定 ,具体名额的确定,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这次修改后的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决定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性的修改。总的原则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为了使各地在确定代表名额和计算按人口增加的代表数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决定草案根据各地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增加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数按常住户人口数计算"。
(三)关于选区划分的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决定草案对选区划分的原则增加一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再出现以往有的地方为了照顾机关干部多选代表而划人口很少的选区,使选区之间人口相差悬殊的作法,体现选民选举权的平等性。
(四)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 ,决定草案增加规定:"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将公布选民名单的法定时间由"三十日以前"改为"二十日以前"。由于选民登记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细则在这方面只能作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各地在工作中可以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更为具体的选民登记办法,以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公布和确定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决定草案对代表候选人的公布作出相应规定:"凡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将公布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时间由原来的"二十日以前"改为"十五日以前"。按照法律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由选民反复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出现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意见不统一,协调不下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决定草案作出规定:"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反复讨论协商,意见仍不能集中,可以采取举手或预选的方式表达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六)关于选民领取选票的凭证问题
选举法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这是选举法对选民领取选票的凭证新增加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时,各地对此反映强烈,认为身份证代替选民证领取选票存在诸多问题,容易造成混乱。如在我省农村,一些有选举权的公民没有身份证;一些地方发现出卖伪造的身份证;领取选票时,身份证无法作出巳领取选票的标记,等等。为此.决定草案根据我省选举工作中的具体情况.规定:"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七)关于选举结果的公布问题
为了保障选举取得圆满成功 ,根据各地工作中的实际做法,决定草案对选举结果的公布作了必要的修改,规定:"投票选举结束后,要在当天将选区选票汇齐,由总监票人和各投票站的监票人共同监督,当众开箱计票,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八)关于代表的补选问题
依法补选出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选举法规定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草案对补选代表的方式、补选代表的主持者、补选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等作了相应的修改补充,比较全面系统,便于操作。
此外 ,决定草案还对选举实施细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和顺序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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