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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逮捕省二届人大代表陈有慧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3月25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报告(琼检发反贪字[1999]14号),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方市商会会长、商会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陈有慧,从1994年6月至1995年4月,在以有关公司的名义申请用地和银行贷款过程中,先后向原方东市委书记戚火贵及其妻子符荣英行贿共80万元人民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有慧以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特提请许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议,决定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有慧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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