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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7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 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 > 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统一审 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机构,应当称为法制委员会。凡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地方,应当在 2001 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从今年 7 1 日至明年举行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一个机构在此期间承担统一审议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6 6 27 日作出的《关于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根据常委会的委托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根据常委会的授权,一直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查工作。鉴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制委员会,为了贯彻执行《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从今年 7 1 日至明年举行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之前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较为适宜。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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