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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