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我们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加强农药管理是全面建设生态省,发展无公害农业的客观要求。
我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由于高温、高湿的原因,我省农作物病虫草等生物灾害的发生频率也相对较高,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也较严重。建省以来,我省农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农业总产值连续多年保持 9% 以上的增长速度,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控制病虫草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面建设生态省和发展无公害农业的步伐加快,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已成为影响我省生态省建设和无公害农业的重要因素。虽然我省于 2000 年率先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了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但由于配套的农药管理法规未能及时完善,致使农药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查处高毒剧毒农药缺乏法律依据,造成高毒剧毒农药禁而不止,形同虚禁。农业执法部门查到高毒剧毒农药,不能罚也不能没收,又不能不查,两为其难,留下很多隐患;二是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严重,人畜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2003 年 3-4 月,深圳市抽检我省生产的豇豆,其中 10 批次含有超标农药; 2004 年初农业部对全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瓜果菜农药含量抽检,结果我省海口市列倒数第一。从农药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看,自 2000 年 8 月陵水英州镇发生“特丁硫磷 ” 食物中毒造成 20 人中毒 4 人死亡事故后, 2002 年 1 月和 5 月,又相继发生临高县戒毒所 9 人“有机磷”食物中毒和陵水县文罗镇 43 名小学生食用含有“甲基 1605 ”“灭线磷”残留的蜜瓜中毒事故等。
建设生态省,发展无公害农业是构建二十一世纪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农药管理在发展无公害农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从立法上采取措施加以强化。
(二)加强农药管理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举措。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客观上要求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为,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从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的环节看,目前的现状极不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是无证经营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全省经农业厅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销单位共计 1493 家,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市场需求,但无证经营农药的网点仍有相当数量。从近几年农业执法检查情况看,农药出现问题较多的往往是这些无证经营门店。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约束,无证经营者往往有恃无恐,农业执法部门查到也束手无策。二是有些农药经销商为追求不当利益,大量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无效农药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坑农害农;三是有些农药经销商不参加农药知识培训,对农药知识一窍不通,误导农民瞎买乱用农药,致使深受其害;四是有些农民使用时不按要求使用农药,人为造成农药残留量超标,等等。
加强农药管理,是关系农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目前我国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无法全面解决好我省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一个专项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大体经历了立法调研和立法起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调研阶段。 2001 年初,《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出台后,为了完善对农药的管理, 2002 年我厅即开始进行《海南省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 2003 年初省政府将该《规定(草案)》定为立法预研项目。同年,为了给农药管理立法探索可行性,经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座谈会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以规范性文件下发了《海南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暂行)》。这些过程为《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做了充分的立法准备。 2004 年初,经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认真研究,农药管理立法被正式列入 2004 年海南省立法计划。
第二阶段,立法起草阶段。 2004 年立法计划下达后,我厅成立了由林玉权厅长任组长的《规定(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组员由厅政策法规处、种植业处、省农药检定所派员组成。具体起草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我厅于 6 月上旬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规定(草案)》。
三、《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分 32 条。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对我省农药管理立法目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二)第四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对农药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管理 , 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 剧毒高毒农药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的禁止,农药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针对海南实际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规定。
1 、第四条,关于农药生产的规定,因农药生产审批权、许可权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不在我省,故只作概括性规定。
2 、第五条至第十条,为了切实解决我省农药管理中较突出的无证经营问题,本着有特色、可操作性的原则,重点对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性具体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 主要考虑 : 一是农药作为一种有毒有害的特殊商品 , 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其经营应当具备比较严格的条件;二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目录的通知》(琼府〔 1997 〕 15 号),我省农药经营一直在实行许可,已有特区法规作为依据;三是我省基层特别是乡镇供销、植保、土肥、农林技术推广机构等《农药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的可以经营农药的主体不健全,经营主体已放开。
3 、第十一条至十四条,针对农药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4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农药残留问题,着重对加强农药检测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5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为了与《海南省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衔接配套,对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具体规定。
6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农药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发生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
(三)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是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法律责任和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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