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人大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此之前,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实际上包括会议期间的处理和闭会期间的处理两个方面。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负责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大会秘书处召开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在本次会议审议的,主席团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在进行审议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
(光明日报记者殷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