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 9 月 26 日分组审议了《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多数委员认为,万绿园是一个集休闲、娱乐、环保、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公园,是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成果,通过立法加以保护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规定》内容具体,针对性、操作性强,且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后加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的内容。第二款前加上一句:“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在第六条“确需变更的”前加上一句:“为完善总体规划”。
二、有的委员提出,第九条第二款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将其中“可以对单位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 50 元以下的罚款”一句改为“单位违反的,可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可并处 5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的委员建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共同”改为“协助”。第七条“商业”与“服务摊点”间的顿号删去。第九条第(六)项“放射性”后加“物品”二字。第十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改为“万绿园主管部门”。
以上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20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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