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的立法有关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召开人大立法沟通会、参与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到兄弟省市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掌握条例起草进展情况和有关立法问题,多数修改意见已被采纳到草案中。

现将财经工委对《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从政府治理上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国家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涉税信息共享是其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针对政府信息孤岛的突出现象,以地方立法形式率先从一个方面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具有十分现实和积极的意义。从经济形势上看,在经济新常态和新《预算法》颁布实施背景下,税收增速趋缓,税收任务不再下达,既不得征收“过头税”,也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收入。这样,调动各方 力量 协税护税,通过提高税源信息利用率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从法律保障上看,新的税收征管法尚未出台,现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协助和第三方信息传递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海南省政府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规定了涉税信息交换的时限、格式和方式,但由于未上升到法律层级,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综合治税考核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现象仍普遍存在。从外省实践上看,山东省和青岛市、西安市相继出台了税收保障条例,法律实施效果较为明显,值得借鉴。

财经工委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国家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借鉴了兄弟省市相关地方性立法的经验,符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符合我省税源特色、信息分布和部门职责实际,基本可行,拟同意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委托代征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委托代征事项、委托协议、委托公示、双方权责等相关内容,由于委托代征属于部门间可商议的协作事项,有关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颁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更全面的规定,建议除保留第十八条外,可以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关于依法征税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法提前或延缓征税,不得越权减税、免税,由于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更具体的规定,建议删除此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