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深入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再次征求了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等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4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种表述未能从性质和区域上将森林防火的适用范围厘清,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森林防火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且涉及的部门和环节比较多,必须在正确的方针和原则指导下进行。草案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确定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专业扑救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关于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扑救以专业扑救为主的原则,为厘清行政指挥长与专业指挥的各自职责,有效发挥专职指挥在现场扑救中的作用,避免和减少因判断失误或指挥不当而影响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草案应当明确专业、规范、科学的现场指挥制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森林火灾保险补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近年来我省根据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规定,借鉴江西等兄弟省市的做法,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方面,采取了财政提供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等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条例应当将这一做法固化,明确这方面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发挥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森林火灾发现和扑救的前哨,应当发挥其“扑早、扑小、扑了”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明确其责任,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二是根据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将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方案,做好自防自救。”(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
六、关于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大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保障工作,是及早预防、及时扑救与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手段,条例应当依照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增加紧急避让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规定,“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二是增加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七、关于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森林火情信息的发布权威,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减少和避免负面炒作,草案应当设定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制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大,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应当依法加大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同时还应当增加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完善对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二是增加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对在发布野外用火禁止命令期间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增加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除依照上位法加大行政处罚的额度外,还增加了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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