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月11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有慧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报告(琼检发反贪字[1999]14号)。据该报告称:省二届人大代表、东方市商会会长、商会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陈有慧,于1994年6月和1995年3月,在以某公司名义申请用地中,为取得原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批示同意,先后向戚火贵行贿人民币60万元。1994年12月和1995年4月,陈有慧又先后以有关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东方支行贷款,两项贷款均经时任该行行长符荣英(戚火贵妻子)同意。后陈有慧向符行贿人民币20万元。以上行贿款项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有慧供述及受贿人戚火贵、符荣英供认的证据。据此,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有慧以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陈有慧采取逮捕措施。
根据上棕报告情况,陈有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9条,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有慧采取逮捕措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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