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同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3 月 2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主管部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部分市县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不相隶属的部门。草案在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中缺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在 草案第四条中增加“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重视举报奖励制度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即:“ 县级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散落田间地头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农产品生产环境污染,应当加强管理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在 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 农业投入品的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负担。”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四款)
四、关于 农产品经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 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 内容 ,草案在这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 农产品经营 一章 ” ,其内容包括:一是将草案“农产品生产”和“监督检查”章节中关于农产品经营的内容纳入进来 ;二是 增加关于 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责任、 关于农产品销售者义务、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 另外,在法律责任中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草案 二次审议 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原则、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外,还应当强化省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的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将 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草案 二次审议 稿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草案 的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 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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