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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行政 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28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 委托,现就《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近几年来,我省共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变通实施了5批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省仍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没有现实需求,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以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2016年1月,省编办牵头组成专班,启动相关工作。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逐一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意见及理由。6月,发文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及企业、群众的意见。在汇总基础上,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的初步意见函告各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再将清理意见报省法制办法核。11月,省政府专题会研究,各与会单位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会议要求慎重下放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2016年12月2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7项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主要 内容

(一)暂停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理由: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二)暂停实施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理由:职业介绍属于经营服务行为,不需审批。

(三)暂停实施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理由:该事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四)暂停实施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理由:产品生产已有产品标准合格证制度,放开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可激发市场活力。

(五)暂停实施围垦河道项目审查。理由:该事项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评价报告审批”重叠。

(六)暂停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理由: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后,将其大项名称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七)暂停实施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理由:进出口检疫业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为方便办事群众,农业部门不必再进行审批,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后,将其大项更名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审批”。

暂停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后,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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