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由李少凡等 10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第 1007 号),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办公厅办理。办公厅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等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并了解全国人大以及其他省市区人大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议案的办理意见。现将办理意见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关于 “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的规定,全国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均已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当前海南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机遇期,为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和增强经济财政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设,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十分必要。因此,办公厅认为,应同意设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并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问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后,现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给予保留,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将不再设立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对于该议案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做出了 “ 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与换届准备工作同时进行 ” 的指示。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建议设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列入《关于做好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呈报省委。省委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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