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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3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大家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排水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使江河湖水返清,创造一个清洁、安静和舒适的环境,是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目标。海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城市排水管理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来抓。近几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初步解决了一些群众意见较大的水污染问题,使城市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但是也应看到,在城市排水管理中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没有按规范建设城市排水设施,致使排水设施布局不合理,污废水跑、冒、漏现象严重;二是产业污废水未经预处理排放,致使排放的污废水严惩超标,环境污染加剧;三是占压、破坏、盗窃排水管道井盖屡禁不止,威胁行人、车辆和城市排水的安全;四是不少干部和群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认识,致使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因此,为了依法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解决城市排水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发展城市排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城市排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使我市排水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是非常必要的。

二、 制定《办法》的起草经过及依据

制定我市排水管理法规是城市居民多年来的愿望和要求,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为了制定好这个法规,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市人大城建工委按照市人大的立法安排,成立了由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的同志在对海口市排水管理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作为依据,参考了哈尔滨、上海等城市的城市排水管理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初稿,并分别以座谈会和书面形式向市环保、计划、规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和新华、振东、秀英三个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经过集思广益,进行了几次修改。同时,市政府主管领导还主持如开了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进行多次协调,并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将《办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市人大城建工委又召开了工委委员会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初审,充实和完善了内容。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办法》,是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省人大法规室有关领导的具体指导下进行修改后的稿子,我们认为这个法规坚持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海口市实际,是切实可行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   有关几个问题的说明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除总则、附则外,还有规划与建设管理、设施管理与养护维修、城市排水管理与监测、法律责任等内容。现对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执法主体问题。在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所属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办法。”

(二)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使用、保护,适用本办法。”这既包括市属单位,也包括省属、外省、市驻海口市的单位。

(三) 关于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办法对城市排水管理责任的划分,主要是沿续我市过去的作法。这样划分管理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使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市财政负担。

(四) 关于违反本办法处罚问题。在城市排水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破坏、盗窃、收购城市排水设施,向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堵塞、占压、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等行为的,为了严格执法,体现法规效力,办法对此均作了处罚规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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