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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6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财经工作委员会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以下简称《邮政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邮政条例》的基本看法

从今年三月中旬开始,财经工作委员会就提前介入,参与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持的条例草案的讨修改。 1996年4月1日,《邮政条例》经海口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3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审查过程中,财经工作委员会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市邮政局对条例进地了认真的论证。同时,于5月7日将《邮政条例》分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形成条例修改稿,并于6月14日召开省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条例再进行讨论修改。

财经工作委员会认为:(一)邮政通信是国家公用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海南自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邮政通信事业已进入了大发展的历史阶段。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省会城市,处于省邮政通信的中心枢纽地位。 1994年底,国家邮电部确定将海口邮政通信枢纽建成全国一流的,达到国际先进水一的现代化试验基地。但是,由于海口市邮政通信原有基础设施落后,尚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诸如邮政通信管理和邮政通信服务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邮政通信网点严重不足,邮政信报箱没有配套安置,邮车受阻、报刊亭被拆、邮政通信设施屡遭破坏。为加强海口市邮政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工程的正常进行,提高邮政通信服务质量,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快速有序的发展,及时制定适合海口市实际、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二)《邮政条例》送审稿经多次修改,其内容和结构已趋于规范和系统,体现了海口市的特点,基本成熟,较为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批准。

二、有关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邮政条例》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海南省通信条例》”一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通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议将《邮政条例》第四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三)建议在《邮政条例》第五条“工业区”后面加上“开发区”一句,使开发区的邮政建设得到合理的规划设置。

(四)海口市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郊区农村,但条例中对郊区农村邮政设施没有提及,建议在《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后面加上一条,即“郊区农村应当设立信报站,负责行政村的邮件和报刊的收投,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邮政条例》其他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

(五)建议将《邮政条例》第十四条的“办理申报手续和经营许可证。市邮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句删掉,修改为“办理有关手续”即可。因为市邮政管理部门没有办理申报手续和经营许可证的权限,也就不存在批准和不批准的问题。

(六)建议在《邮政条例》第十八条“遵守职业道德”后面加上“坚持文明服务”一句,以加强对邮政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

(七)《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 23条对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已作了规定,故建议在上述第二款的“邮政部门”后面加上“按国家规定”一句,以免有些邮政部门随意积压或销毁无法投递的邮件。

(八)建议在《邮政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后面加上“在确保交通安全情况下”一句;在“禁停地段的限制”后面加上“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一句。以禁止一些邮政车辆在正常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九)建议在《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面加上“书之”二字。因为处罚通知需要局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口头处罚通知应视为无效。

此外,还对《邮政条例》送审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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