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以下简称审查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审查修改稿内容比较全面,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规室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修改。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有一个专门部门承办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因此,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具体工作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的内容(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对部队的国防教育,国家军事机关已有规定,条例没有必要对部队的国防教育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删去。
三、有的委员提出,国防教育内容中已包含军训的内容,不必在条例中对军训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学校自行掌握。因此,建议删去审查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有的同志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建议将该条分列两款,修改为:“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设施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挪用或者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提的意见,对审查修改稿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及草案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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