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0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资源工委于 3月16日召开工委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工委认为,南渡江是我省重要的母亲河,是我省三大河流之一。南渡江流域是我省面积最大的流域,是我省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同时也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要载体,保护好南渡江及其流域生态环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精神,实现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和根本保障,社会上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省人民政府提出规定草案的议案是必要的。规定草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了南渡江的特点和实际,内容较为广泛,具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环资工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定草案的名称。规定草案规范的中心内容和立法目的应当是保护河流,包括河流的水质、水量以及河流及周边的生态。因此,建议法规名称改为“海南省南渡江保护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改为“为保护好南渡江及其生态环境,有效防治江水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流域的用水需要及安全,根据 ……”。

二、关于规定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整体看,规定草案对保护南渡江的限制性条款只作一般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强制性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现有离河岸很近且未达标排放企业如何处置,新建、扩建工业企业与河流的距离,新建、扩建禽畜养殖场与河流的距离,公益林地的划定,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等,应作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是科学进行水污染防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已作规定,作为河流保护立法,在此应当有体现,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渡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四、关于节约用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环保立法的规定草案应当给予体现,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鼓励企业循环使用水资源,发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生产。”同时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关于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河流生态补偿机制,是科学有效保护河流,从根本上解决河流水污染防治资金困难问题,提高水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实现河流及其生态保护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国家有关方面已在着手探索有关办法,规定草案应当有所体现,建议增加这方面的条款。

六、关于政府责任。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流域内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但如何负责缺乏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应当引入领导问责制。此外,“生态环境质量”外延过大,且与立法目的不相吻合,建议将“所辖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改为“南渡江的破坏和水体污染”。

七、关于政府资金投入。对河流的保护,政府资金投入是关键,为加大保护力度,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南渡江保护的资金投入,增加比例不少于当地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建议依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对违法排污方面的处罚条款。2、第二十六条罚款上限10万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议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该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九、对其他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 1、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授权给政府一个部门,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流域的具体范围应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第三条第二款建议改为“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流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建设项目”。3、第十九条应增加排放污水的许可证制度的内容。4、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污染事故”应为“重大水污染事故”。5、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改为“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林地性质;因国家和本省……”。6、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一句并置前:“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2006年3月16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