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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5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艳玲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三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古树名木既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物产资源,也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是具有极高保护价值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海南作为一个热带岛屿群组成的省份,古树名木资源丰富,是我们建设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的重要资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海口、昌江、乐东、五指山等地建立了一系列长效机制,在保护与管理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由于新一轮经济建设的兴起,发展和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较强的地方法规来规范我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海南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部署,省林业厅历经一年半时间,调查研究,并借鉴湖北、安徽、江苏等省,及我省海口等市县的做法和经验,起草了草案,经第六届省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草案主要 内容 的说明

    (一)关于古树名木的界定。

草案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同时明确,名木的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 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

草案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同时还规定, 本省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砍伐、擅自移植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 关于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

    草案规定名木和树龄在 300 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 100 年至 299 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其他事项。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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