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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五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11 28 日下午对《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期限的管理,尽量避免封闭公路,对无故拖延工期的应当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技术规范,文明施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四方面修改: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条件、气候情况等合理确定并公示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限时分段施工,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堵塞。对于重要交通路段,应当集中 力量 限期修复,确保畅通。 ”二是在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中增加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控制封闭公路施工。”三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得无故拖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的,依照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文明施工。 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建筑工地出场的超限车辆对公路影响极大,应当把建筑工地纳入源头管理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规范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的管理,防止污染路面、影响通行安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两条规定:(一)“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举报的及时性,应在公路沿线公布举报电话。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在公路沿线、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路违法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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